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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开放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11 10:29:08    文字:【】【】【
2013年,电信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均取得重大进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正式发布,移动通信市场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商用试验多年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转为正式商用;国务院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对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对外开放提出了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这些重要论述,为未来电信市场开放开启了新的篇章。 

  2013年,电信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均取得重大进展。对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正式启动,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正式商用;对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对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对外资开放提出要求,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放松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外资股权比例。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启移动通信市场开放步伐。2013年1月7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工信部修改完善了《试点方案》,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发布。试点方案规定:“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截止到2013年11月底,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已经分别与14家和16家企业签署了商业合作协议,其中有9家企业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都签署了协议。

  我国近年来移动通信市场快速发展,未来几年,移动通信市场仍将保持稳步发展势头,用户对创新应用的需求会更加多样,这些都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开放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开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推动我国移动通信产业优化竞争结构、产业链合作共赢以及改善用户服务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国际上移动虚拟运营业务的一种类型。从发展规模来看,在西欧和北美,移动虚拟运营商占据整体市场份额的7-10%左右,而全球其他市场的移动虚拟运营商规模较小,占整体用户的市场份额不到5%。预计明年,我国移动通信转售商将以移动通信市场新竞争者的姿态出现,并对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格局、资费、服务质量等产生重大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向民间资本开放试点是电信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未来基础电信市场的开放将要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放松电信业准入限制、保障市场参与机会公平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重点探索在电信网络运营的不同环节引入不同投资主体参与竞争,激发地方和社会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在建设、网络、业务等多个领域,采取战略投资、资本入股、业务开放等多种方式,在省内、区域、乃至全国等多个层面开展竞争的市场发展新格局。

  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根据WTO承诺,我国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业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已经对外资开放,但外资需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2013年6月,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提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5%。”这是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在外资股权比例上首次突破50%。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放开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未来电子商务领域进一步向外资开放可以期待。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六大领域18个行业的具体开放清单,在商贸服务领域对增值电信的对外开放提出要求,“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定了特别管理措施。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是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的重要措施。在上海自贸区对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进行试点,必将促进未来增值电信业务的更大范围对外开放。

  此外,进行多年商用试验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也于今年9月转为正式商用,以发挥增值电信企业专业化服务优势,鼓励和支持电信业为企业及社会信息化提供更好的服务。

  电信市场开放不仅是全球电信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增强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电信市场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跨境服务和跨境的数据流动已经成为常态。与此同时,我国电信立法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电信行业通过多年的发展,也已经历过了视外资如洪水猛兽的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有利于促进电信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应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技术新业务的挑战。

2013年大事记

  5月17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正式发布;

  6月21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签署,在福建将“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的台资股权比例放宽到55%;

  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开放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六大领域18个行业的具体开放清单,在商贸服务领域对增值电信的开放提出要求,“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公告,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定了特别管理措施。

作者简介:

  李海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主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法律法规领域主席。多年从事电信和互联网法律、WTO规则与电信市场开放研究。